视野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六项: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两项: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免征印花税四项: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优惠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相关法规: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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