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
这是税法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所谓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偷
逃税款。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营改增之前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 营改增后,以上均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暂停征,不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存在简易办法征收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等,购进货物不得额。

哪些项目应该视同销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视同销售是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的,具体有八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况。另外,为了防止一些偷逃税款的情况发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的。关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的问题本文就解答完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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