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例如:
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在税前扣除48万元.
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做招待费的基数.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上述文章中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解答,应该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进行扣除,但是根据规定,扣除的额度是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的.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也就是当年的营业收入.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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