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视同销售的分录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要报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将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非销售行为推定为销售行为,例如,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视同销售交易背后的经济实质
学法律的人会发现,从民商法的角度,捐赠、偿债、利润分配,显然与销售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但为何税法不遵循其法律形式而将其视同销售?
其真实原因在于,根据经济实质,这类交易严格上都可以拆分成两个交易.首先是销售行为.其次,将销售取得的对价用于捐赠、偿债、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例如,将企业的货物用于捐赠的情况,在经济实质上,等同于企业将货物销售后将销售收入用于捐赠.由于会计上用实物捐赠是不确认收入但结转成本费用的,因此能够税前列支进而实际上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但如果用现金捐赠,则不符合条件是无法税前扣除的.因此,在没有视同销售规则的情况下,纳税人会更倾向于用实物捐赠,以得到更有利的税务处理,这显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基于税收中性原则,税法上通过视同销售的拟制性规定强制确认资产所隐含的增值的实现,使得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两种行为适用同样的税务处理,以避免对经济行为的扭曲.
然而,实践中,有些企业和税务机关对视同销售采取了与正常销售相同的所得税处理,即确认视同销售的收入(尽管多数情况下会计上并不认可)和成本,并就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忽略了分解交易的第二步,而由于其与第一步销售本身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整个视同销售下企业的所得税负,进一步扭曲了企业的交易行为.
税法上视同销售的分录小编给大家分八种情况做了分析,大家可以根据自己企业发生的相应情况来对比记录,视同销售的情况一般不会产生额外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大家在处理这些情况的时候可以分解交易,大家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继续来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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