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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息未取得发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6-02-28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在金融借贷中,有银行借款的方式可以提供企业贷款,借了银行借款的企业需要支付利息,这属于企业的财务费用,按照规定这笔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有人问到银行利息未取得发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具体问题,我们下文解答.

银行利息未取得发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银行贷款给企业收取利息的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银行利息未取得发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结合上文内容,银行利息未取得发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不能扣除的,因为问题中说了这是没有取得发票的时候,根据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只有以发票入账的费用才能扣除,所以银行利息也是要有发票入账才能当成税前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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