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怎么做账
一、销售方
(一)持卡方购买商品时
1、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票开具不能开具发票
(二)与售卡方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发票取得取得售卡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乙公司(售卡方)
(一)销售购物卡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二)与销售方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三)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三、持卡方
(一)向售卡方购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发票取得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二)用卡购买办商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2、发票取得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销售人员拿来的预付卡发票怎么入账?
对于购买预付卡交易,53号公告规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售卡方虽然收款但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售卡方未实际纳税,所以购卡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开具的发票只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售卡方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
购卡方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发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发票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项收入应当以未开票收入申报.
销售方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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