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租赁押金的账务处理
将押金收入全部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其他应付款——押金贷:其他业务收入计算没收押金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是否违约金就等同于罚金罚款呢?非也。在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中有说明,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所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被扣押金应属于因合同违约而支出的赔偿款,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如果有证据资料证明是真实、合理的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另外,合同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支出”核算范畴,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问:纳税人销售工艺品时出借的包装物逾期未收回,之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交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予以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没收租赁押金的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将押金收入全部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其他应付款——押金贷:其他业务收入计算没收押金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