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海南证监局公布《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飞翔)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未就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大额差异情形进行关注、分析,未能发现并正确处理审计证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等问题,中兴财光华被海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称,海南证监局于2019年7月至8月对中兴财光华执业的新生飞翔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三项问题。
2017年新生飞翔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广告服务互换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8,867,924.53元,与蓝海云数字内容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3,471,698.15元,上述两家公司均属新生飞翔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中兴财光华未充分考虑此类广告服务互换业务较其他业务单笔金额偏大、非现金结算等特殊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就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新生飞翔约定为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机身广告服务,合同金额为18,403,000元。该项业务收费明显高于同期其他现金交易客户,中兴财光华未对大额差异情形进行关注、分析,未能发现并正确处理审计证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
2017年新生飞翔为北京沃美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杂志上机服务确认收入14,305,188.70元,同期未与其他客户发生同类业务,中兴财光华未就相关收入的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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