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争雄、郭俊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猛狮科技,证券代码:002684)2018年报和内控审计项目中,存在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存在缺陷、子公司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缺失等八个问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位注会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9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争雄、郭俊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争雄、郭俊彬: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猛狮科技2018年报和内控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未能针对猛狮科技识别相关的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且未能针对猛狮科技相关子公司设定重要性水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子公司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缺失
你们对猛狮科技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严格按规定实施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未能对其收入的发生和完整性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能对子公司收入原始数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你们在猛狮科技子公司台州台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收入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对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入底稿记录的内部交易数据不一致,你们未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以上存在疑虑的情形,也未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费用审计程序
你们对猛狮科技子公司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费用截止测试程序缺失,未能对其管理费用的准确性、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营业外支出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对猛狮科技子公司西藏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罚款的相关审计调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在建工程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在猛狮科技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在建工程科目审计底稿中,无实施检查实物资产的相关记录,未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审计调减的原因及金额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存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对福建动力宝存货监盘的资料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你们未评价其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八、内控审计不规范
在对猛狮科技内控审计中,你们未与公司签订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约定书;未就内部控制鉴证项目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在对转账收款环节内部控制执行鉴证工作时,所获取的证据与鉴证结论存在矛盾;在对采购环节内部控制执行鉴证工作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在形成鉴证结论时,未充分考虑在对以上转账收款环节、采购环节等进行内控测试时获取的能够印证鉴证对象信息的证据和与鉴证对象信息相矛盾的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吉争雄、郭俊彬作为相关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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