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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兼任同一申请人的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

2026-01-01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前发布通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宗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中,不得分别担任唯一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并表示将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则不用作修订。 联交所认为,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及审计部若同时参与同一宗上市申请,会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若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部门担任某宗上市申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前发布通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宗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中,不得分别担任唯一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并表示将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则不用作修订。  联交所认为,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及审计部若同时参与同一宗上市申请,会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若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部门担任某宗上市申请的申报会计师,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就不适宜担任同一宗上市申请的唯一保荐人。此外,联交所还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和审计部在新上市申请中的角色应区分清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设立“职能分管制度”,区分不同职能单位的工作,并透过适当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执行。  但在若干情况下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不得出任包销商并且不参与宣传或推广上市申请人或其证券的工作、联交所确信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融资部与审计部之间的角色已经区分清楚等,联交所就可以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及审计部在同一宗上市申请中,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但不得担任唯一的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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