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昕 苏海强 李玫)
日前,我国首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纠纷案在深圳终审判决,华信事务所一合伙人因未出资入股,合伙协议被判无效。 2001年12月,深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纠纷终审判决出台,原合伙人吴某因未按合伙协议出资40万元入股,合伙协议被判无效,吴某合伙人地位被否决。尽管吴的合伙人身份已在行业主管部门——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此案被认为是我国首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无效的判决案例,判决历时1年。 随即,深圳注协遵照法院裁定,免除了吴某合伙人资格,将华信事务所的重组权交由华信所首席合伙人,由其另寻合伙人,变更事务所合伙协议。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