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义 詹娟)
目前,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主要有《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部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有些从业会计师和律师认为,这些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一贯性,给他们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带来困难。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陈更生认为,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对上市公司正常商品销售的关联交易收入的确定,在找不到市场参照价格的情况下,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帐面价值120%,将商品帐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而这个120%成本利润率的“分水岭”的确定,是缺乏依据且不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 另外,有证券律师反映,《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认定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等属于关联关系,但《股票上市规则》却没有把“重大影响”纳入此范围。 还有问题是,假定有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认为上市公司的某项关联交易非公允,或者仅仅是对交易价格有异议,他们可否利用法律诉讼终止其交易或判定交易无效呢?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建民认为,依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小股东的上述要求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规定股东之间是可以相互诉讼。但现实中,中小股东很少走到这一步。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多是以赚取差价为主,少有人是长期投资某家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允与否干系不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在法院立案比较困难,因法院在审判交易合同诉讼时主要依据《合同法》和行政法规,而起诉的中小股东并不是此次交易的当事人,法院也就无法立案。此外,目前即使这样的诉讼能够立案,中小股东也可能会败诉,那么诉讼费用的高企对他们来说也不是轻松的负担。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覃天云一针见血地指出,非公允关联交易得不到制止,正是因为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立法的层次很低,只是在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连《证券法》中都没有专门涉及。这些法规在诉讼中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自然就得不到有威慑力的强制执行。 因此,专家们呼吁,国家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立法迫在眉睫。他们建议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个明确的细化的司法解释,这样将会加大对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法律支持,有利于增强从业人员的可操作性。(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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