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确保会计从业人员"不做假账",日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办法规定,凡是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除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还将被永久禁止获得会计从业资格。
新出台的办法还规定,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物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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