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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先请依法行政,再请厉行改革!

2026-01-05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兼谈现行法律框架下财政部门与注协之间的法律关系 近日,拜读了财经杂志一文:《注协失权--行业内部问题重重,外部监管势在必行》。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一份子,感慨良多,探讨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一、注协的实际地位——准事业单位? 注册会计师协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全国21个地方注协秘书长在《关于对财会字〔2002〕19号文的意见和建议》中认为:全国各地

——兼谈现行法律框架下财政部门与注协之间的法律关系

   近日,拜读了财经杂志一文:《注协失权--行业内部问题重重,外部监管势在必行》。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一份子,感慨良多,探讨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一、注协的实际地位——准事业单位?    注册会计师协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全国21个地方注协秘书长在《关于对财会字〔2002〕19号文的意见和建议》中认为:全国各地协会是财政部门专司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内设机构,无论中注协或是地方注协,都享受政府机关的编制待遇,对外长期代表财政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权,而不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一般民间社团。应该说,这个定义是对协会目前实际地位的准确描述。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登记为社会团体的,实际上是享受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待遇及被授权的准事业单位。二、注协的法律地位——社会团体?    全国人大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看来,地方秘书长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地位的看法,又确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协的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异。三、注协在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只能择其一        组织机构一般分为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党群)、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形式无疑也属于其中的一种,没有任何理由例外,否则会引起法律关系的紊乱。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注协既可以是事业单位,又是社会团体。相反,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注协是社会团体。所以,把注协当作事业单位管理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四、财政部门应依法行政    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表明,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既然注协是社会团体,就应该以社会团体的规范管理注协,财政部必须无条件执行人大和国务院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和注协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应该分清楚,绝对不可以回避的。    1,注册会计师协会如果被定位事业单位,财政部应按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协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同时,财政部应向国务院提交报告,促请人大修改《注册会计师法》;    2,注册会计师协会如果被定位社会团体,财政部应遵照全国人大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协进行监督、指导,并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情况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和注协仅是监督、指导与被监督、被指导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注协也不是财政部门的下属单位。注协经费应按实际需要向会员收取。    3,财政部门如果授予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政职能,应向社会公布。    4,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职能,应有《注册会计师法》明确授权;法律没有授权的,应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其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财政部门与注协的关系,扯不清,理还乱!危及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只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先规范,再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才有出路!    财政部,先请依法行政,理顺与注协的法律关系;再请厉行改革,制定一条符合行业特点的有效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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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发[2002]1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内容:  部内各单位:为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经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职能收归财政部门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批准设立外国会计师事所常驻机构、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对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实行备案等行政职能由会计司行使。2、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由监督检查局行使。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会签会计司和条法司。3、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等职能由条法司行使。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拟订执业规则;会员注册及管理;组织考试和继续教育;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等。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即日起停止使用财政部文号发文。6、2000年8月1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2000]7号)中有关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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