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日前对泰达控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泰达控股于2017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17泰达债”募集资金3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检查发现,泰达控股“17泰达债”募集说明书对截至2015年底对外担保情况披露不完整,未披露对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分别为65.63亿元和7亿元,合计金额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8%,对比公司2014年财务报告中对外担保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已主动进行补充披露。
天津证监局表示,泰达控股上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新时代证券、华信证券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联席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结合发行人提供的担保信息资料及年度间存在的明显差异情况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未认真履行主承销商应尽的勤勉义务,上述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瑞华会计所作为为本次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整,对年度间明显差异事项未进行审慎核查,项目组内部未能实施有效的沟通、复核,事务所也未能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泰达控股予以警告,并责成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再次发生;对新时代证券、华信证券及瑞华会计所予以警示,并责成会计所针对上述事项,采取切实有效的执业质量控制措施,杜绝违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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