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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面是虚心接受,一面是屡“责”不改“公开谴责”效力亟需提高

2026-01-1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对于沪深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某些上市公司有了对付的办法,叫做“虚心接受,屡‘责’不改”。这在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这一点上表现尤其突出。 多与信息披露有关 早些年,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基本上都能如期披露,仅有极个别公司违规逾期。但近两年,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呈明显上升趋势。这是上市公司整体上“虚心接受,屡‘责’不改”的表现。 今年5月24日,

对于沪深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某些上市公司有了对付的办法,叫做“虚心接受,屡‘责’不改”。这在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这一点上表现尤其突出。

 多与信息披露有关

 早些年,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基本上都能如期披露,仅有极个别公司违规逾期。但近两年,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呈明显上升趋势。这是上市公司整体上“虚心接受,屡‘责’不改”的表现。

 今年5月24日,深交所发出对本钢板材、茂炼转债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公告称,本钢板材与茂炼转债均未在2003年4月30日前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以及200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两公司的董事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前,5月14日,上证所对未及时披露年报或季报的万里电池、宁城老窖、大盈股份及ST生态四家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进行了公开谴责。并称,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披露报告,公司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而在2002年5月10日,有6家上市公司也因类似问题曾遭到沪深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深交所公告称,因内蒙宏峰与PT金田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决定对这两家公司及相关董事进行公开谴责。上证所则公开谴责纵横国际、ST生态、ST鞍一工、济南百货四家公司及其全体董、监事。然而,公开谴责是一回事,上市公司改不改又是另一回事。对谴责公告,没有谁不表示虚心接受,但效果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你改了它又犯。

 屡“责”不改

 上面提到的情况还是算好的,更有的上市公司连年由于同样的问题一再爱到公开谴责。如刚刚终止上市的ST生态去年和今年两次受到上证所公开谴责,均是由于不能按期披露第一季度季报。

 还有的一再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且都与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有关。如内蒙宏峰前后两次受到谴责的时间不到两月。2002年4月3日,内蒙宏峰因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关联交易采取暗箱操作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一个月零几天后的5月11日,公司又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及2002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受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

 金马集团连续三年遭谴责或批评。2001年5月18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对公司未能及时披露2000年年报予以公开谴责。2000年10月25日,因未按期披露2000年中期报告,深交所曾对ST金马及有关人员进行了公开谴责。而在此之前,由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交1999年年报,而且对重大诉讼没有履行报告义务,这家公司在2000年度还受到过深交所的内部批评。

 琼华侨则是最早连遭两次谴责的上市公司。因前高管人员弄虚作假、原董事会未对此如实披露,ST琼华侨2000年6月14日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此前,1999年10月12日,上证所对ST琼华侨拒绝履行中期报告披露义务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

 威慑力亟待提高

 一般而言,违规上市公司在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告后,当即均要发布致歉公告,但往往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如本钢板材5月24日发布致歉公告称,公司收悉深交所的公开谴责决定。对公司出现的上述问题,公司及有关责任董事将认真对待,吸取教训,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但在5月24日的致歉公告中,公司对何时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和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仍然只字不提,公司虽然说得好听,就是坚决不改。此前,4月30日,本钢板材发布关于不能在规定时间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受审计进度影响,在4月30日前不能按时披露。主要是因为到目前为止,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对本公司2001年相关的预收账款、少量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做出审计判断,从而不能按期出具2002年度审计报告。同时本公司也无法预测何时能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和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现在看来,所谓的致歉公告,不过是应付而已,2002年年度报告和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何时披露,仍然是个谜。

 公开谴责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一种最高级别的惩罚措施。上市公司受到公开谴责是一件很耻辱的事情。然而,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居然把公开谴责当成了耳边风,一而再再而三地因违规而遭受公开谴责。同一家公司或相同的违规行为一再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说明这些公司对公开谴责毫不在乎,也说明公开谴责已流于形式。

 可见,为了树立交易所的权威,为了市场的规范,对屡教不改的少数上市公司必须拿出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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