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8月14日,深圳证监局公布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郝世明、吴萃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称,浙江证监局发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或公司)2013年至2015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中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未收集充分的证据支持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未充分关注两次收购浙江创联股权作价的差异
(二)未对长期股权投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三)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情况进行评估
(四)未充分说明商誉减值测试中相关预测数据和测算方法的合理性
二、审计证据未能支持政府补助性质的判断
在2013年至2015年年报审计中,你们审计收集到的政府批复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补助资金的用途,你们未结合收集到的审计证据来判断政府补助的性质,认可了公司确认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未发现远望谷对政府补助的核算错误并提出审计调整。
三、未对审计发现的大额物料消耗资本化的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
2012年,远望谷将项目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物料消耗计入开发支出,未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存货减值测试未能完全覆盖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范围
(二)对发出商品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时,未明确区分公司商品销售、提供技术服务和系统集中方案三类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有针对性的设计和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
深圳证监局认定,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郝世明、吴萃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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