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财政部得到消息,为全面提高证券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上市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 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财政部在通知中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起草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规定》主要对证券公司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原《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所作的修改以及会计报表项目的调整三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证券公司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同时,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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