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前进 吴如雄
近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从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某单位出纳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该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介绍,2014年,被告人邹某在任某单位出纳期间,先后11次将单位的公款650万元用于购买农业银行的基金理财产品。该案经从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已经退回被挪用的公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属于情节轻微,从而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从江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且其11次挪用公款不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
经检委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错误,决定对该判决提出抗诉。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改判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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