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进项税分录
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如下: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按加计抵减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案例解析"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案例1】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
应纳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增值税=?
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一、会计分录
1.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2.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案例2】
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12-9.6×1.1=1.44万元,其会计处理?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取得进项: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银行存款 109
借:管理费用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银行存款 10.6
月末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
贷:银行存款 1.44
其它收益 0.96
加计抵减进项税分录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讲解到这里,一般来讲,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按加计抵减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对于这个内容大家务必仔细阅读并牢记,避免工作中不必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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