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的税法规定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最短不得短于一年。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
有受益期限的,按照受益期限摊销;无明确受益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来摊销;无相关规定的,按照不低于5年摊销。企业的开办费按照不低于3年来摊销。
税法规定的第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改建支出则包括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其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的税法规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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