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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用于偿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2025-12-2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那外购货物用于偿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外购货物用于偿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用于赔偿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一般认为应该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目前还存如下几种不同观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外购货物用于赔偿时,这时购入的"物"不构成"货物".认为赔偿行为本身属于非商业行为,赔偿物不属于商品交易标的,不构成货物,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

2,这种观点认为赔偿行为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认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也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该观点认为,在赔偿行为中,赔偿权利人放弃其他索赔行为等权利,赔偿义务人因此获得相应经济利益,即有对价,因此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因此不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

3,这种观点认为赔偿行为虽然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但是赔偿行为和导致赔偿的买卖合同属于一个合同,虽然被视同销售,但是和前面的买卖合同属于同一个买卖行为.比如因质量原因,商家再赔偿同一个产品给客户,按这种观点,虽然属于视同销售,但是这2个同样的产品属于一个买卖行为,即类似打5折,由于前一个买卖行为已经缴纳全额税款,后一个产品无需再纳税.

外购货物用于赔偿是个很复杂的行为,很难下一个具体结论,基本属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应该先判断这个赔偿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如果不是,则由于"赔偿物"不构成"货物",无需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商业行为,则需要看合同细则,判断是否构成合同法规范的"赠与关系",如果不构成"赠与关系"则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其他视同销售行为基本也应该按这个思路来处理,由于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很难说具体哪类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具体还是需要看具体案例的合同细节来进行判断(有点类似会计准则中的各种职业判断).

外购货物用于偿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外购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可按购入时价格确定.

视同销售是税法予以界定的范畴,指对企业非销售性转移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的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一样而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大致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一)、(二)、(三)、(七)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同类平均售价体现销项税金,即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四)、(五)、(六)、(八)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视同销售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理依据.

外购货物用于偿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这个问题做出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外购货物用于偿还债务其实可以理解为,将外购货物销售获取资金,用获取的资金偿还债务两项月来理解,所以外购货物用于偿债其实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不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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