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起,山东开始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日前,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对此,省政府下发有关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就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下发通知,提出在省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随后出台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
此次山东按照要求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至“三税”的2%,意味着纳税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要增加一个百分点,支持地方教育事业。
省政府在通知中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地方教育附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提取或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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