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实务中,营改增前单位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延续以前政策免缴增值税呢?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1日借款300万元给如意公司无偿使用7个月,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以外而无偿提供服务,应按视同销售服务,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此,四川吉祥公司无偿借款300万元给如意公司使用,其利息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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