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首页  >  会计税务  > 资讯详情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6-01-07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解释,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相关资讯
跨期预收款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资产损失自查提纲
租用城市规划区内乡村集体土地用于商业经营是
“PPP”投资盛宴:如何用足用好税收红利
怎样看利润表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