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加计抵扣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 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 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 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 际发生金额.

如何计算加计扣除数?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加计扣除额=600*150%=900万元
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加计扣除额=400*50%=200万元
根据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当忘了加计抵扣怎么办也不要急,参照上文的方法就可以了.加计扣除适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费用加计扣除,在费用发生额上再扣除一定的比例,这就是加计扣除.相关的账务处理等等会计知识,欢迎大家前往官网继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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