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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例解

2026-01-24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促进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并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

  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将其研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减排技术进行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营业税额=500×5%=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营业税额=(500-500)×5%=0万元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将其研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减排技术进行转让,取得收入90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900-300=6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00×25%=1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900-300-500)×50%=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2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200+50)-(95+30)=1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25×25%=31.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200×90%+50)-(95+30)=10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5×25%=26.25万元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取得收入1000万元(第一年),该项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费用7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1000-7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0万元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用水专用设备一台,该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800×25%=7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100×10%=10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00×25%-10=690万元

  六、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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