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个税手续费的用途和处理方法
1、《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2、《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个税手续费账务处理:
1、纳税人将手续续返还收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同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发生支出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解读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如果返还的手续费奖励给办事人员,收到的进入计入其他应付款中,如果企业将收到的手续费留在企业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则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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