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规定: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从时间长短,带薪缺勤分为短期带薪缺勤和长期带薪缺勤。前者属于短期薪酬,后者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从会计处理角度,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财会〔2014〕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1、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规定
财会〔2014〕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就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则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作为累积带薪缺勤费用进行预计。
2、非累积带薪缺勤的规定
财会〔2014〕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实务中,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
(二)税务处理
从税务角度,职工薪酬称为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企业不具有合理性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可不予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纳税调整
1、对于企业支付员工的按照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若超过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则应作为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案例分析1:
惠民公司2014年10月有2名销售人员放弃15天的婚假,假设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00元,月工资为6000元。
1、假设该公司未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000
2、假设该公司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补偿金额为放弃带薪休假期间平均日工资的2倍,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2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积带薪休假12000(2×15×200×2)
实际补偿时一般随工资同时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积带薪休假12000
贷:库存现金24000
该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实际支付,不需要纳税调整。
2、既定累积带薪缺勤的纳税调整
既定累积带薪缺勤是指有些累积带薪缺勤在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权利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就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企业在确认职工现金补偿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成本费用,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计带薪休假”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应该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企业跨年度未实际支付而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该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作为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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