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季须俭 陈海永 朱益军
近年来,影视行业不断发展,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影视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突出。浙江省诸暨市国税局对本市某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开展了调研,笔者在此基础上,以电视剧发行、制作为例,对发现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建议。
影视制作、发行一般流程为:剧本审查——拍摄许可证取得——拍摄——后期制作——完片审查——发行。影视行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收入的不确定性。电视剧拍摄许可证审批时间不确定,拍摄时间不确定,发行时间不确定,电视剧播出和付款时间也不确定。但是,无论货款是否收到,税务机关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出现许多申报收入不一致,影视公司频繁用红字发票冲销售收入的情况。
成本核算及费用列支不规范。影视行业剧组的费用支出一般是剧务人员先支取大额备用金,后剧务人员凭凭据向公司财务报账,这种结算方式容易出现许多问题。
一是用工资支出形式列支剧组工作人员及群众演员发生的费用。拍摄电视剧的群众演员是群头召集组织,没有专门的团体、机构,这笔费用开支无劳务发票,只有群众演员的详细清单,费用当天结清,而对群众演员的费用支出,是工资形式还是劳务形式列支值得探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场地、道具等租赁费用以其他发票列支成本。例如,服装、道具发票用布料发票代替,车辆运输费用以油费的形式列支。三是成本分摊、结转差异。影视公司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核算,即以本期确认收入占预计总收入的比例为权数,计算确定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以预计总收入为基数,预计收入又是依靠以往的销售业绩和行业经验以及对市场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带有不确定性,预计总收入的估计变更会对变更当期或以后期间的销售成本产生影响。
发票开具及取得不规范。取得的进项发票在时间上表现为:前期拍摄时基本上没有进项发票,后期制作才有进项发票抵扣。在表现形式上,影视公司的生产成本中编剧、导演、主演等主创人员的费用占比较高,如以工资或劳务报酬形式列支,企业负担过重,实际上主创人员有一个团队进行运作,一般以工作室和经纪公司形式开具发票。在不能取得其他正规发票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影视文化工作室来开具发票,冲抵销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进项发票主要是相应影视文化工作室开具的策划费、制作费,还有部分服装道具费,进项税额占比较大。
免税收入进项转出问题突出。影视公司中影视产品外销的情况较多。根据规定,对外销售所取得的收入是免税的,但对应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
加大影视行业的税源管理力度。针对影视行业收入、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可以实施“追剧”模式,即对影视企业的每一部作品,实施税源动态监控,及时了解影视剧的拍摄、发行、播映进度和票房情况,掌握剧组各方投资额、拍摄所用成本、发生涉外费用、票房收入和预计收入的变化等情况。
规范影视行业的财务核算。针对影视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现象,定期对相关涉税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影视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对于部分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成本难以准确核算的影视企业,可以实行涉税中介代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的作用。
加强发票管理。应加大对影视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纠正企业在发票开具和取得过程中的错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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