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当月发出商品但不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
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二)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某公司
贷: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三)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公司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
(二)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如果收到发票余额与暂估价款不一致,且原材料已领用,其差额应冲销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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