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包括
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包括:
直接出口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收购货物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以及国家特准享受退(免)税的特定企业。
自1995年7月1日起,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 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
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1993年12月羽田以前批准设立的,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免税。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现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不予享受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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