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并非所有财政奖励都属于不征税收入
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都认为,只要是财政补贴或财政奖励资金,都应视为不征税收入,实则不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征税收入做了很多原则性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上述不征税收入作了详细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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