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商品账务处理
1、当期确认的销售收入
(1)如果题目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全部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应当在本次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之间来分摊,奖励积分公允价值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分期摊销确认为收入,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账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
(2)如果题目没有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
此种情况并没有说明每个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是多少,故需要采用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比如销售商品货款总计1500万,每1万元商品可兑换0.5个奖励积分,那么奖励积分公允价值=1500×0.5/(1 0.5)=500。
会计分录为:
(1)销售时(假设现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2、兑换时
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客户不一定把全部的奖励积分都兑换了,所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重新估计有多少积分会被兑换,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积分数额占该资产负债表日估计会被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而不是最开始估计的那个数值。
一般采用客户累计使用的奖励积分总数/(总奖励积分×本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兑换积分比例)计算出截止到该资产负债表日累计的递延收益摊销数(即因奖励积分累计确认的收入),然后再减去以前年度已经摊销的递延收益(即以前年度累计因奖励积分累计确认的收入),便得出递延收益的本期摊销数(即本期因奖励积分确认的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最后一年摊销时,应将递延收益总数扣掉已摊销的部分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

积分兑换礼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通过积分兑换方式销售的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关于积分兑换商品账务处理的做法,一般是通过递延收益的科目来进行处理,并且要进行摊销,在最后的时候再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另外,在税务上,积分兑换商品还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看完文章的解答,大家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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