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账务处理
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例1:B公司从C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支付.
借:固定资产1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以下项目属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通过上文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账务处理的讲解,我们了解到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的,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是以上的两种方法,根据上文小编建议大家一定要在理解中记忆,以免再碰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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