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独立建账吗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分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建账,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该分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可按规定聘请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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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账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新建单位和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均应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即平常所说的"建账".
建账的基本步骤是:
第一步:按照需用的各种账簿的格式要求,预备各种账页,并将活页的账页用账夹装订成册.
第二步:在账簿的"启用表"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本年度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三步: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账账页上建立总账账户;并根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建立
二、三级……明细账户.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建立各级账户的同时,应将上年账户余额结转过来.
第四步: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第一页起到最后一页止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簿,应按账户顺序编本户页次号码.各账户编列号码后,应填"账户目录",将账户名称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索引纸(账户标签),写明账户名称,以利检索.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独立建账吗?按照相关规定,分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建账,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么一说,大家知道本题的答案了吧?感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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