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甲供材发给施工企业时,财务上可不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发包方的不同类型,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包方是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开发成本—材料费用”科目核算;如果发包方是非房地产企业,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包方如果是PPP模式中的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还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通过不同科目核算。
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需要通过“长期应收款—某PPP项目成本”科目核算,使用者付费项目则需通过“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收费权”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在领用甲供材时,一律不作账务处理。
发包方与施工方在进行工程款项结算时,甲供材金额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和结算价,施工企业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价,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避免了发包方多抵扣税款,施工方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发包方也不会存在被怀疑多扣成本的税务风险。

招标计价常见方法
实践中,发包方通常会采用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对甲供工程进行对外招标。
一种方式是发包方将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的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出来,直接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例如,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的项目,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则发包方或业主直接以800万元(1000-200)为招投标价,对外进行招标。这种方式具有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领域。
第二种方式则比较普遍,发包方或甲方以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延续上例,发包方或甲方会直接以1000万元作为招投标价对外招标。
通常来说,不同的招标计价方式下,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环节,会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和财务核算处理方式,对企业的税务处理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一种招标计价方式下,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采用差额结算法结算,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将收取的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都发生税务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第二种招标计价方式下,一些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选择采用总额结算法进行工程结算,即结算价中含甲供材金额。对发包方和施工企业来说,这种结算方法有一定税务风险。
对发包方来说,发出甲供材时,通常会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甲供工程差额结算如何做账?发包方将甲供材发给施工企业时,财务上可不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发包方的不同类型,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包方是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开发成本—材料费用”科目核算;如果发包方是非房地产企业,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包方如果是PPP模式中的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还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通过不同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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