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公司如何纳税
1、A总公司在A省,项目地在B省,应B省之要求,成立了B分公司,专门用于B省指定项目的承揽,发票由B分公司直接开给业主,不属于异地施工,无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无需在B省预缴增值税(预收款除外).
2、对A总公司而言,B分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缴纳,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
(1)B分公司应向其B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A总公司应向其A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需注意,A总公司应将其所有的跨省二级分公司全部报告.
4、还要提醒一下,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你们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成立跨省分公司且办理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之后,核定的好日子就到头了.
5、B分公司成立以后,向业主开具发票时,不仅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也无需像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那样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通常按照季度以分支机构的名义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6、B分公司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非常简单:
(1)成立当年无需预缴,也无需汇缴,从下年开始.
(3)填报的金额,以总公司传递过来的经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上面的金额为准.
7、在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总公司应当将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汇总到公司整体的财务报表和税收报表,然后按照2012年57号公告规定的三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总公司先预缴和汇缴,分公司再根据总公司的分配表进行预缴和汇缴.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税?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
建筑企业分公司如何纳税?建筑企业也是可以成立分公司的,如果成立了分公司,要看是独立核算的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并且是在异地施工的话,也是需要异地预缴税费的.更多相关内容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