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哪些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汇算清缴的对象主要分为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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