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执行中各地政策不一。其实口径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要注意在签订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的注明问题,如果分开注明将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确定。
回答2:
参见 鄂地税发(2010)176号 第五条,沪税地[1993]103号 第一条等文件。很多地方税务局都发布过类似原则的文件,一般地方税务局都会接受。但印花税归根结底是地方征管的税种,如果当地税务局未发布过类似文件,且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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