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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个人所得税计算难点和重点

2026-01-06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工资条个人所得税计算难点和重点 对于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或奖金等,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大家都清楚,大家也不会犯错。 但是,上了工资条的补贴

工资条个人所得税计算难点和重点
对于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或奖金等,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大家都清楚,大家也不会犯错。

  但是,上了工资条的补贴不全都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上了个人所得税的扣款也不是全部都是可以税前扣,但不是只有社保才能税前扣除。

  因此,厘清那些补贴不用交个税、那些扣款可以税前扣除便成了工资条上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难点和重点。

  (一)上了工资条但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

  1、税法明确规定了不征税的补贴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此条企业不适用!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此条实务中一般不会做进工资条!且税法还有限制。

  以上规定出自《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对于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的标准按当地标准执行,不是企业自定标准就行。

  对于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限制规定:《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别地区可以不征税的补贴

  ①通讯费补贴。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②公务用车补贴(或称交通补贴等)。与通讯费补贴类似,也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给出免税标准,如果无省级人民政府的标准则交税。(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9]245号).

  可是对于这关系到众多纳税人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很大方地把权利下方到省,而全国各地的省地税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似乎忘记他们还有这个权利,千呼万唤不出来。目前仅见到少数省份有这个标准,最新的陕西省公务用车补贴标准(上限):

  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陕财税[2015]10号)

  其余各种补贴,无论叫什么基本上都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对于一些特殊补贴不交个税的一般也不会做进工资条,因为不是人人有份或大多数有份的。

  (二)扣款项目的税前和税后的区分

  对于扣款,税前扣还是税后扣,不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也关乎对税法的遵从。

  社保个人部分税前扣除几乎是人人皆知的,但是对员工的罚款、房租、水电费等扣款是税前扣还是税后就有人傻傻地分不清,因为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对于员工罚款,理由千奇百怪,但是借口不外乎迟到早退、违反公司规定、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等这些。如果把奖金视为一种正绩效考核,那么罚款不就是一种负绩效考核吗?还有,何谓“个人所得税”,员工有“所得”才有税啊,无“所得”哪来的税呢?因此,企业对员工的罚款理应在个税前扣除。

  对于员工使用公司宿舍,公司按规定扣房租、水电费,应在税后扣除。原因很简单,税法没有允许个人消费在税前扣除,就好比员工在外租房或者自家的水电费一样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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