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信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天津市将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营业税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300元调整为500元。个体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惠及85%以上个体工商户,预计有5.6万余户纳税人直接受益,年累计为纳税人减税超过1亿元。
天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调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标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依据“从高原则”确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起征点幅度的最高限额。按照政策规定,涉及调高的“两个”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举有助于降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经营负担,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连日来,天津各区县地税部门加快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个人重新核定征收工作,借机推广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建账制度,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入户入摊搞好服务,让减税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普遍受益。此外,地税部门还设立专门窗口,加紧为纳税人办理先缴部分税收退税,保证个体营业税调整的平稳过渡。
相关法规链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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