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是否包括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里规定的是“缴纳义务人”,并非增值税优惠时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是可以享受的。
回答1:
优惠范围是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回答2:
这里并非特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