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深圳市的老百姓将有望通过对外公布的审计结果来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昨日(4、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对外公布了相关的具体条款,“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镇级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每年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政府部门、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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