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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地税发票使用期限

2026-01-31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营改增地税发票使用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

营改增地税发票使用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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