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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戴不易摘的“红帽子”——佛山会计师事务所产权纠纷调查

2026-02-01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走出电梯,眼前一片漆黑。借着手电微弱的光线,郭方老人颤颤巍巍地拿出防盗门的钥匙,“哐当”一声,近4米宽的防盗大门被大伙儿拉开了。瞬间,四周通亮,只见1000多平方米的办公大厅内满地灰尘,偶有断裂的桌椅散落在地面,依稀还能见到昔日隔断板的痕迹…… “想当年,有100多个人在此办公,而今,这里却满目疮痍。”72岁的吴翠莲老人对《法人》说。吴翠莲是佛山市

走出电梯,眼前一片漆黑。借着手电微弱的光线,郭方老人颤颤巍巍地拿出防盗门的钥匙,“哐当”一声,近4米宽的防盗大门被大伙儿拉开了。瞬间,四周通亮,只见1000多平方米的办公大厅内满地灰尘,偶有断裂的桌椅散落在地面,依稀还能见到昔日隔断板的痕迹……

“想当年,有100多个人在此办公,而今,这里却满目疮痍。”72岁的吴翠莲老人对《法人》说。吴翠莲是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佛山会计所)的八位合伙人之一。

于是,一起带《法人》记者来这里的平均年龄80岁以上的7位老人们,开始怀念起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当年的辉煌。会计所摘“红帽子”的曲折故事也便由此开始。

“红帽子”的由来

1984年2月28日,为了适应佛山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开发会计人才的智力,郭方、李章晃、吴翠莲、刘辅邦、李煦林、欧阳昌、老洪范、罗华等8位退休老人,向佛山市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以下简称服务所)。该申请受到时任佛山市副市长严显庭的高度重视,严作了“同意成立”的批示。

1984年4月21日,8人合伙出资5000元,正式成立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样的单位被定性为“群众性组织”。受当时政策和法规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不存在合伙制。因此,8位老人找到佛山市人事局作为挂靠单位,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人们常说的“假集体、真合伙”的“红帽子”企业。

1985年3月4日,服务所与广州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成立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后更名为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和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组织关系仍挂靠佛山市人事局。

1992年6月15日,服务所归并佛山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挂靠佛山人事局。同年7月25日,佛山会计所根据有关精神,将事务所的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并更换营业执照,依然挂靠人事局。

1995年10月,根据当时的新政策,佛山会计所与人事局脱钩,转为挂靠佛山财政局。《法人》发现,尽管佛山会计所发展当中挂靠单位发生过变化,但其“红帽子”企业的性质却始终没有发生变化。

得益于“红帽子”的庇护,更得益于8位老人的苦心经营,自成立以来,佛山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艰难创业,最终拥有1000多平方米的办公大楼和400多平方米的培训中心,有40多台新型电脑和手提电脑,工作人员100多人,其中具有大学学历的占50%以上,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有33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10人,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有16人,拥有税务师资格的13人,成为当时佛山乃至广东省会计行业人才最多的单位之一。

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仅1997年和1998年就超过1000万元,成为当时会计师行业的纳税大户。从1992年至1998年间,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共为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692项,涉及金额310亿元。同时,该所还曾为数千家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提供社会服务,其中不乏健力宝、三洋冷机等国际知名企业。

这样的业绩让8位老人感到非常欣慰。然而,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就在不断创造着新的价值的时候,会节外生枝,生出一场官司来,将辛辛苦苦创建起并逐渐红火的佛山会计所搞成一个“烂摊子”。

改制的中的纠纷

纠纷是在一场企业改制即 “红帽子”企业的“脱帽”行动中发生的。

1998年3月25日,广东省财政厅、省国资局以[粤财注协(1998)6号文]联合发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实行财务脱钩的暂行规定》,同年4月7日,国家财政部下达[财会协字(1998)22号文]《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根据这些文件精神,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在同年5月28日,与佛山市财政局签订相关的脱钩方案和协议书,并报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

但是1998年12月11日,佛山财政局、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核资办)、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在未通知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不执行此前已经签订的关于会计所和财政局的脱钩方案和协议书。随后,强行派出7人工作组进驻佛山会计所,进行清产核资的改制工作。

十四天后,市财政局与佛山会计所签订了《资产处置协议书》,也正是这份协议书为日后双方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据吴翠莲对《法人》回忆说,此协议书的签订并非他们的真正意愿,而是迫于当时的环境所为。而财政局则认为,该协议书是双方依法达成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共同作出的民事行为,并非财政局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单方行为。

《法人》看到,该协议书是根据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广东省财政厅[粤财注协(1998)6号文]、[佛企改(1994)008号文]的规定签订的。协议确定:佛山会计所以1998年10月30日为清产核资转制基准日,经清查核实,根据确认后的清产核资报告,会计所在基准日前的资产总额为9257505.85元,负债总额5815708.1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指净资产—《法人》注)为3441794.73元。根据[粤财注协(1998)6号文],上述净资产归属于挂靠单位市财政局,改制后的有限责任会计所拟将净资产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暂定五年,具体租赁协议另行签订。

这份协议书也就意味着,“脱帽”后的佛山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8位老人如需继续经营该所,必须以租赁的方式有偿使用。这对于8位老人来说,自然难以接受,因为,他们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才是佛山会计所的真正出资人。

然而,8位老人的真正清醒,还是在得知财政部“127号文件”的真实内容之后。“127号文件”,即[财管字(1998)127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是国家财政部1998年12月9日发布的,时间在佛山会计所脱钩改制之前。

在“127号文件”中,《法人》看到这样的规定:产权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而在佛山财政局与佛山会计所签订的《资产处置协议书》中,显然没有按照这样的原则。吴翠莲称,财政局起草的这份《资产处置协议书》,是违反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和程序的,是故意隐瞒法律政策的不公平和不合法的行政合同。

然而,事情到这里还远没有结束。1999年3月11日,佛山国资办、核资办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将资产移交给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吴翠莲对《法人》说:“这是将错就错的典型行政腐败行为。”

漫漫诉途

1999年6月10日,郭方等8位合伙人提起行政诉讼,将佛山市核资办、国资办、财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违法的相关行政文件和违背真实意愿的《资产处置协议书》,恢复属于佛山会计所的产权及合法权益10908502.85元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1年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财政局与会计所签订的《资产处置协议书》;撤销市核资办、国资办作出的[佛清核(1998)30号文]和[佛清核(1999)03号文]。但法院驳回了8位老人的其它诉求。

8位老人不服,随后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01年6月18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佛山中院原判决,并判决佛山财政局和佛山核资办、国资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可是,佛山财政局等单位并未依此判决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文件。

无奈,8位老人又向有关人大机构进行投诉,最后在佛山市人大强力敦促下,省高院下达判决两年后的2003年1月20日,佛山财政局作出[佛财秘(2003)04号]《关于对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核实结果的批复》。《法人》发现,该批复与之前的《资产处置协议书》并无太大变化,佛山会计所的净资产仍然被认定为国有资产。

2003年4月,8位老人再次把佛山财政局告上法庭。佛山中院于当年12月4日作出判决:撤销财政局的[佛财秘(2003)04号]文件,并要求其履行资产界定的职责。

有意思的是,此次佛山财政局采取“拖”的办法,既不确认佛山会计所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也不确认其为8位老人合伙共有,始终不重新作出资产界定。

而8位耄耋老人已不知道此案还能“拖”到何时,自己还能“拖”到何时。据悉,8位老人中年龄最大(85岁)的合作伙伴老洪范,已经因为此案久拖不决,气急之下,瘫痪在床,一病不起。

国资侵占者?

8位老人和佛山财政局争议的焦点是佛山会计所的产权归属。由于时过境迁,许多事情法院也难以认定,被挂靠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又各有各的理由,佛山会计所的产权归属因此陷入纠缠不清的尴尬境地。

佛山市财政局认为,当时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的创办和组建是政府行为,时任公职人员的郭方、罗华在该所创办过程中一直领取国家工资和奖金。该所创办资金的来源,是从佛山市审计局借入5000元,和通过有偿服务取得的。而且,该所在1992年6月,向佛山市工商局申请企业经济性质变更时,曾书面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成员并无投入资金,会计所属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财政局进一步指出,其作为开办单位,虽无直接划拨注册资金,但通过派出公职干部组建、给予政策支持、指定佛山市属企业审计业务、减免利税等形式进行实际投资,使该所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会计咨询所的业务收入不能作为个人收入,财政局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国资侵占者”的“罪名”8位合伙人自然不敢承担。郭方等8位老人告诉《法人》,事实上,当时服务所挂靠人事局时,人事局未给划拨资金,也未给行政编制,甚至他们都未上缴过分文挂靠费。服务所成立需要的资金,来源于8人利用业余时间服务所获得的5000元,办公场所、工作设施、生活用房等也是自行解决的。这一点得到了佛山化工机械厂财务科、佛山审计局、人事局等原领导的证实。而且,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分行提供的相关“转账凭证”、“对账单”等也证实了这一点。

因此,8位老人认为,服务所自成立之初,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佛山会计所是典型的“名为集体,实为合伙”的“红帽子”企业。

“即使是企业经济性质变更为全民所有制后,佛山会计所依然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吴翠莲老人对《法人》说。

吴翠莲老人所说的企业经济性质变化,发生在1992年6月。根据当时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都会议的精神,佛山会计所向佛山编制委员会申请了变更经济性质。该会议的精神是,非全民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改为全民所有制,否则,不得经办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查验业务。佛山编委(1992)55号文批复同意,此时,佛山会计所注册资金增至96.3万元,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不过,8位老人认为,无论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该所建所的原始资金来源是不会改变的。

8位老人对《法人》说,佛山会计所成立十多年来,内部一直按合伙制的规则运作,没有国家资金的投入,也没有国家为其提供债务担保。虽然经营当中,受到市人事局等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使得会计所在业务方面和政治方面都保持良好的业绩,但这种关心只是一种行政领导上的支持,并非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投入,佛山会计所没有侵占过国有资产。

2004年4月12日,8位老人向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公民诉请书》,等待他们的会是一个怎样的判决呢?本文版权属于作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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