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如:某金融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06万元(含税),当月支付基础电信费用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运输车辆10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
2016年5月应纳税额=106÷(1+6%)×6%-1.1-17=-12.1万元。
该纳税人本月不需缴纳增值税,上述12.1万元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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