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利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所以年末所得税汇缴清算时,你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在税前扣除,而相应的福利费、教育经费的准予扣除额也是按该条执行。
2、业务招待费扣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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