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及申报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实际利润进行预缴,只有当难以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的情况下才采用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方法进行预缴。由此可见,对于其他的预缴方法税务机关都是相对都是可控的,企业对预缴的操作余地是比较小的。对于按实预缴的方法,企业就有了充分的操作空间。因此,下面专门针对按照当期实际利润进行预缴的方法的议论。
二、所得税预缴的申报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填表说明规定,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这就从填表说明上明确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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