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联次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称,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接到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研究明确此问题。
通知明确,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相关法规: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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